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娄底规划局办事指南


 

违法建设处理程序

  

一、发 

1、规划执法监察巡查发现;

2、举报发现;

3、竣工验收发现。

 

二、立 

 

经初步了解、确认应提起调查处理的,由执法监察大队先填写登记表,由法规科负责人签署意见,报分管局长审定后,指定2名承办人员。

 

三、调 

承办人员(2人以上)向违法建设当事人亮证表明身份,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,现场勘察,做好调查笔录,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。

 

四、审 

由法规科指定具体人员核审,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证据、法律依据、程序与处理意见是否准确,并报科长审查,分管局长审批。

 

五、告 

   (听 证)

在做出处罚决定前,由法规科指定执法监察大队填写告知书,将有关事实、法律依据、理由和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告之,并送达。

  

 

    

六、决   

 

处理决定由法规科、分管局长集体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,依照法律法规决定,并制作处理决定文书,报局长批准签发。

 

七、送 

 

由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员给当事人宣告和送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制作送达回执。

 

八、执 

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送送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。需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,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、不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 

九、结 

 

处罚决定书责令补办手续的,结案后,由法规科开具通知单到相关科室补办有关手续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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